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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省级国有集团公司推进混合所有制之困局
发表时间:2014-09-12 作者: 字号: A A A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也就成了这两年国企改制的主题。混合所有制并非新事物,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是“新的财产所有结构”的表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并确认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公有制主要的实现形式”;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混合所有制的解读应该是有了新的内涵和定位。

 

 

大有大改,小有小改。中央级集团公司虽然资产规模大,但是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划分资源和运营,比如石油公司独立出管道公司,电信公司独立出铁塔公司,让各个环节逐步形成混合所有制;小型国企中资产优良者自然也是不愁嫁,唯有省级国有集团公司高不成低不就,面临诸多改革难点。

 

一、大部分省级国有集团公司的出现,并不是市场化运作的产物,更多考虑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其资产良莠不齐,既有运营良好的企业,也有基本不运营但是因为人员和资产处置等原因保留下来的企业,这些资产打包在一起,就不是愿意不愿意卖的问题,而是别人不愿买的问题。如果购买这样的资产,为什么不直接选择购买其中的优质资产?实际上也是这样,省级国有集团公司拥有的优质资产,往往已经有外部投资者在其中。

 

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也成为省级国有集团公司引入投资者的阻碍。在省级集团公司,往往有一定数量的离退休人员需要管理,甚至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让外部投资者来负担有点勉为其难,特别是离退休人员组成复杂,管理困难,稍有不慎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运作,不仅仅是成本付出的问题。

 

三、省级国有集团公司的管理者往往是厅局级干部,其任命往往是通过省委组织部门,这个身份带来的阻碍似乎难以解决。外部投资者如果连人事权都没有,必然难以决定投资。而企业管理者为了改革先革了自己的命,没有享受到市场化的高报酬,先失去了体制内的身份,也要求过高了。

 

四、为便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有的省级集团公司新成立了运营平台,但是又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企业管理者禁止向下持股,中长期激励难以实施。国有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为了避免矛盾,往往采取全员持股的方式,由于相关政策的影响,最应该加入激励体系的管理层缺位,导致中长期激励失去实施的条件。虽然有的企业采取了代持的方式,但是法律风险依然存在。

 

五、省级国有集团公司往往资产规模比较大,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出现员工没有能力购买股权或获取股权较少的情况。如果采取激励基金等方式,又涉及了业绩标准确定的难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为了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但是却没有享有利益,最明智的方式必然是否决基于公司业绩提取激励基金的方式。

 

以上内容并非是推进混合所有制的一般性问题,而是在为省级集团公司开展咨询服务,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研讨时遇到问题的提炼和汇总,与大家分享。

 

(作者简介:许启明,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合伙人,从事咨询行业10多年,服务过大量集团化管理的公司,其中既有国有大型集团公司,也有民营集团公司,服务内容包括战略规划、集团管控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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